本报北京8月18日讯(记者 莫春)针对北京市房改售房的有关问题,北京市国土局、市房改办今天公布了相关的政策规定。
按照规定,凡因单位之间房产划拨、调换及原单位撤销、合并、破产、更名或产权来源证件不全等原因导致产权不清的,可由主张产权的单位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地局提出申请并出具同意从售房款中按规定比例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同意售房款专户封存的具结保证书,经区、县房地局审核后即可办理房改售房方案审批手续;产权有争议的,可由房屋实际管理单位(受托管单位除外)向区、县房地局提出申请并出具具结保证书。
回迁购房居民购买回迁房,安置面积部分的购房单价高于或等于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的,所购住房产权执行房改成本价的产权规定;购房单价低于当年房改成本价的(违反规定低价售房除外),所购住房产权执行房改标准价的产权规定。回迁购房居民因增加住房面积而超过上述标准支付房价款的,须在权属证件的附计中注记增加支付的房价款。
购房职工家庭同住成员中,原具有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成员,因购房时在部队服现役,或常住户口为学校、幼儿园集体户口的,可凭有关证件,计入家庭购房人口。